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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督8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与被申请人周世学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周世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3426民督8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XX诚,单位负责人。

被

申请人:周世学,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7日签订了小额农贷借款合同,申请人于同日发放借款到被申请人帐户内,借款期限到2015年9月26日止。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无结果,有借款借据为凭。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26391.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世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锌分理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合计26391.57元。申请费153元,由被申请人周世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金此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宗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