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8723号原告王连全,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连芳,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连全与被告王连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连全、被告王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连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2016年4月1日补签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村xx号院正房四间以5000元价格卖与原告,当时原告已将房款一次性给付了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此后涉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为明晰产权故诉至法院。被告王连芳承认原告王连全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王连全与被告王连芳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补签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连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德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