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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127号之一

农照荣、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照荣,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照荣,男,1989年3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号。法定代表人林伟,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农照荣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农照荣支付运输劳务费2743元、案件受理费50元;

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农照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6年7月19日我院依法作出(2016)桂1026执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843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的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127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