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2196号原告董华海,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鲁绍福,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方石林,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发兵,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曹启祥,男,1981年1月22日生,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华海与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朱发兵、曹启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华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华海承担(已交)。
审判员 段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