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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887号

张永姚与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8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姚,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姚,住所地肇庆市。

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罗镇星,总经理。申请人张永姚诉被申请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25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支付58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国际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