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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0476号

凌晓波与顾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晓波,顾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0476号原告凌晓波,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顾卓宇,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晓波与被告顾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3.50元,由原告凌晓波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