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0476号原告凌晓波,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顾卓宇,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晓波与被告顾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3.50元,由原告凌晓波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