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涛,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王国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王新一,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李汉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泉坪村肖家河台社**号。
被执行人:刘玉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6日,工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号楼。
被执行人:何瑞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干部,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37号。
被执行人:王治,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5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1日,定西理工专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集乡新集村中街社。
被执行人:汪信,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8日,安定区李家堡学区姜家曲小学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李家堡村***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安、王新一、李汉成、刘玉红、何瑞祥、王治、张亮、汪信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传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