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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安、王新一、李汉成、刘玉红、何瑞祥、王治、张亮、汪信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安,王新一,李汉成,刘玉红,何瑞祥,王治,张亮,汪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涛,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王国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王新一,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李汉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泉坪村肖家河台社**号。

被执行人:刘玉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26日,工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号楼。

被执行人:何瑞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干部,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37号。

被执行人:王治,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5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翔镇西二十铺村上四嘴社*号。

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1日,定西理工专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集乡新集村中街社。

被执行人:汪信,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8日,安定区李家堡学区姜家曲小学教师,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李家堡村***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安、王新一、李汉成、刘玉红、何瑞祥、王治、张亮、汪信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史鹏飞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传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