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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刑初265号

李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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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8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龙,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广东省阳春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9月15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苏卫红,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苏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2、余某等人295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7月,被告人李龙经杨某(另案处理)介绍,去到李某2经营的阳春市矿冶煤市场的三禾米铺,谎称其在阳春市教育局有关系,能够帮小孩办理入读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事宜,并伪造了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印章和收据,成功骗得李某2、徐某各7500元、张某28000元。同年8月,李龙又谎称其与阳春市教育局合伙采购学生桌椅,如投资入股可获得20%的分红,又骗得李某210000元。2、2015年8月,被告人李龙向被害人余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办理入读阳春市各中、小学校的事宜,余某信以为真,共收集了26名需要办理入学事宜的学生的费用共计208000元交给李龙,后发现被骗。案发后,李龙叫其家属李某1退了24000元给余某、退了12000元给其中一个被骗学生家长,余下的172000元由余某先行垫付退还给被骗学生家长。3、2015年12月,被告人李龙经杨某介绍,去到被害人陈某工作的阳春市春城朝阳路光明食品商行,以涂改过的入学通知书以证明其有能力办理入���阳春市各中、小学校的事宜,取得陈某信任后,成功骗取陈某5850元。4、2015年12月,被告人李龙去到阳春市春城迎宾大道泰和豪庭聚贤居1号鸿浩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找到被害人谢某,谎称其与阳春市教育局合伙采购学生桌椅,如投资入股可获得15%20%的分红。为骗取谢某的信任,李龙伪造了盖有“阳春市教育局”印章的借据、收据给谢某看,谢某信以为真,在2015年12月19日交了20000元投资款给李龙。2016年12月25日,李龙对谢某谎称其要去海南省继承一笔价值120万元的遗产,但需要公证费18000元。为了骗取谢某的信任,李龙伪造了一份股份调解协议书以证明其继承的事实。谢某信以为真,又被李龙骗取18000元。5、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在阳春市中医院遇到被害人范某,李龙谎称其可以帮范某女儿转学到阳春市中英文学校,范某信以���真,成功骗取范某4500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李龙谎称其妻子出院急需用钱,又以借款方式骗取范家3000元。之后范某一直联系不到李龙。6、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在阳春市中医院对被害人何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入读阳春市实验小学的事宜,何某信以为真,被李龙骗取3500元,后何某一直联系不到李龙。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其诈骗余某的现金208000元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只骗取余某145000元。辩护人苏卫红认为被告人李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被告人李龙经杨某(另案处理)介绍,去到李某2经营的阳春市矿冶煤市场的三禾米铺,对被害人李某2和徐某谎称其在阳春市教育局有关系,能够帮小孩办理入读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事宜,但要收取费用。为骗取李某2等人的信任,李龙伪造了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印章和收据,成功骗得李某2、徐某各7500元。得手后,李龙对李某2谎称其还有一个入读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指标,于是被害人李某2将其朋友张某2的8000元转交给李龙,作为办理张某2小孩入读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的手续费。后李某2等人发现被骗。2015年8月,被告人李龙又对李某2谎称其与阳春市教育局合伙采购学生桌椅,如投���入股可获得20%的分红。李某2信以为真,就拿了10000元给李龙入股,后发现被骗。综上,被告人李龙共骗取被害人李某2、徐某、张某2三人现金3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2、徐某、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收据、“阳春市绵登中英文小学”收款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8月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龙向被害人余某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办理小孩入读阳春市各中、小学校的事宜,但要收取费用。余某信以为真,共收集了26名需要办理入学事宜的学生的费用共计208000元交给李龙,后发现被骗。案发前,李龙叫其女儿李某1退了24000元给余某、退了12000元到黄某1账户转交给其中二名被骗学生家长,余下的172000元至今没有退还。2015年9月初,余某自己筹款先行垫付退还了172000给被骗学生家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余某报案后,于2016年1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余某的陈述:我在合水镇中心小学读书时,李龙是我的休育老师,所以我在小学时就认识李龙了。2015年8月初,李龙打电话叫我到阳春市春城广场路桂发茶叶店饮茶,期间,他自称可帮学生办理入春城任何一间学校读书,但要收取一定的入学经费(5000元至17000元),叫我找有意愿的学生家长。我问李龙:“你怎有那能力?”。李龙说:“现任的教育局长是我在春城一小教书时的同事,阳江市公安局某位局长的妹夫是我的旧同事,并且我现时是阳江市闸坡保利房地产任副老总,月新100**多元,接待费全报,接待了阳江、阳春许多官员,关系畅通,哪有办不成的事?”。我看李龙讲得如此有把握,之后我在2015年8月8日收到梁雨棋办理春城一小入学经费7500元、李朝宇办理春州小学入学经费7500元、黄圣策办理春州小学入学经费7500元、邹宇静办理实验小学入学经费7500元、陈奥办理中英文小学入学经费7500元、黄炜权办理逸夫小学入学经费6000元、柯俊宇和严卫聪办理实验中学入学经费各17000元,共77500元。我在阳春市春城新竹路铂金湾幼儿园门口把收到的77500元现金交给李龙,李龙收到钱后用张A4纸记录好并签名交由我保存。当时有铂金湾幼儿园工地管理员刘某在场见到。此外,我还分别于2015年8月16日收到王柏桥办理入读春城云凌小学和庄志诚办理入读春城第四小学的经费14000元,8月17日收到陈泯亦和黎汝桐办理入读春城五小经费18000元,8月19日收到刘素汝和李荣轩办理入读春城云凌小学经费14000元、吴柏晓和杨子权俩人办理入读春城六小经费10000元、陈俊希办理入读春城云凌小学经费7000元,8月21日收到梁家华办理入读春城云凌小学和吴绮办理入读春城第四小学经费13000元,8月22日收到梁轩翊办理入读春城第五小学经费11000元、邱梓阳和黄浩轩俩人办理入读春城一小和云凌小学经费13500元,8月24日收到朱桂贤和林辉雄俩人办理入读春城一小和云凌小学经费13500元和8月22日收到刘长源和林卓莹俩人办理入读春城一小和春城中英文小学经费17000元,共131000元,我将收到的这131000元现金分多次交给李龙,其中一次是在春城城东大道国泰广场门前交给李龙的,剩下的都是在铂金湾幼儿园施工工地将现金交给李龙的。我一共收取了26名学生家长的钱共208500元转交给李龙。现一学期即将过去了,李龙都没有帮那些学生搞到入学。我多次追问李龙要回手续费,但李龙不肯退回给我,经过多次交涉,李龙才分二次叫其女儿汇了24000元给我,由于我收了学生办理入学读书的手续费要退回给家长,我只好借钱垫付了,而黄某1知道我被李龙诈骗了就讲认识李龙,所以就直接打电话给李龙要回手续费,李龙叫其女汇了12000元给黄某1,余下的手续费172500元李龙未退给我。现我不知李龙的去向,也失去了联系,被李龙诈骗了。3、证人证言(1)刘某的证言:2015年8月,我看见李龙经常到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找余某,余某就会给很多钱李龙,我问余某给钱李龙做出什么,余某讲是给钱李龙办理学生入学的手续费,我又对余某讲,每次这样交那么多钱给李龙信得过吗,有没有什么保障的。余某就说每次��钱李龙,李龙都会写回一张借据给她的,所以余某就选择了相信李龙。我把怀疑李龙的情况也分析给余某知了,但她不相信我的话被李龙骗了。余某说那些钱被李龙卷款跑了。每次余某给钱李龙时我差不多都在场看到。(2)李某1(李龙女儿)的证言:我父亲李龙打电话叫我汇钱给黄某1和余某,于是我在2015年9月7日在阳春市农商银行汇了12000元给黄某1,在2015年9月10日和10月8日共汇了24000元给余某。(3)黄某1的证言:余某说她以前的李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2015年8月初,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学生入学的事,一共五人。其中邱梓阳是办理入读春州小学一年级,黄浩轩、林辉雄是办理入读云凌小学一年级,林卓莹是办理入读阳春市中英文小学一年级,刘长源是办理入读春城一小一年级,刘长源和林卓莹共交17000元,邱梓阳和��浩轩共交13500元,林辉雄交7000元,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内交了现金375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另外,吴绮是办理入读阳春市第四小学一年级,交了4500元办理入学手续费给余某,黄圣策是办理入读阳春市春州小学一年级,交了7500元办理入学手续费给余某,共交了办理入学手续费12000元给余某,这些都是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的。余某没有办理成功,她将我交给她办理学生入学的37500元费用退还给我了,余某说被李龙骗了,是她自己先垫付37500元给我的。黄圣策、吴绮交的12000元由李龙的女儿汇入我的银行卡。(4)许某的证言:由于我知道余某的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2015年8月初,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两名学生入学的事(黄炜权交费用6000元,杨子权费用5000元,两名都是办理入读阳春市第六小学),并且当天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内交了现金110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入学的费用。后余某没有办理成功,于2015年9月5日将11000元费用退还给我了。她说她收到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被李龙骗了,未能向李龙要回钱,是她自己先垫付11000元给我的。(5)王某的证言:余某说她以前的李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我儿子王柏桥和亲戚的儿子陈俊希刚好想进入云凌小学读书,两个人一共需要入学费用15000元。是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的。余某没有办理成功,于2015年9月10日将15000元费用退还给我了。她说她收到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被李龙骗了,未能向李龙要回钱,是她自己先垫付15000元给我的。(6)柯某的证言:2015年7月30日,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邹宇静入读阳春市实验小学一年级和严卫聪入读阳春市实验中学一年级的事,并且当天交了245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学生入学的赞助费(入读阳春市实验小学一年级的7500元;入读阳春市实验中学一年级17000元),是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的。后余某没有办理成功,于2015年9月2日将24500元退还给我。余某和我说帮她办理学生入学的老师收到了办理学生入学的赞助费后现无法联系,被她的老师诈骗了。(7)周某的证言:由于我知道余某的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我于2015年8月初,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我姐的儿子李荣轩入阳春市云凌小学入学的事,并且当天交了现金70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是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的。后余某没有办理成功,于2015年9月10日将我交给她的7000元费用退还给我。她和我说她收到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被老师诈骗了,未能向老师要回钱,自己暂先垫付7000元给我。(8)崔某的证言:我知道余某的李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读书,我于2015年8月初,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六名学生入学的事(陈奥办理入读阳春市中英文小学一年级,交7500元手续费;李朝宇办理入读阳春市春州小学一年级,交7500元手续费;吴柏晓办理入读阳春市第六小学一年级,交5000元手续费;梁轩翊办理入读阳春市第五小学一年级,交11000元办手续费;朱桂贤办理入读阳春市第一小学一年级,交6500元手续费;庄志成办理入读阳春市第四小学一年级,交6000元手续费),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内交了现金共435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2015年秋季学生入学的费用。余某没有办理成功,陈奥是摇号摇中进入中英文小学一年级读书,李朝宇是摇号摇中进入春州小学一年级读书。我问余某拿回钱的时候,她和我说她收到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被��老师诈骗了,未能向李老师要回钱,她自己先垫付给我42500元。(9)黄某2的证言:当我知道余某的李老师可以办理学生入学读书后,2015年8月初,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叫余某帮我办理六名学生入学的事(陈泯亦办理入读阳春市第五小学一年级,交9000元手续费;黎汝桐办理入读阳春市第五小学一年级,交9000元手续费;梁家华办理入读阳春市云凌小学一年级,交8500元手续费;刘素汝办理入读阳春市云凌小学一年级,交7000元手续费;梁雨琪办理入读阳春市第一小学一年级,交7500元手续费;柯俊宇办理入读阳春市实验中学初中一年级,交17000元手续费),我在铂金湾幼儿园建筑工地内交了现金共58000元人民币给余某作为办理学生入学的费用,是办理2015年秋季招生的。后余某没有办理成功,其中梁雨琪是报名摇号摇中进入小学一年级读书的,柯俊宇是阳春市实验中学录取入读初中一年级的。余某于2015年9月初将58000元费用退还给我了,她说她被李老师诈骗了。(10)罗某的证言:2015年7月一晚,我同学张某1带李龙来到我位于桂发茶叶的店铺,然后他们就在我茶庄一起喝茶聊天,当晚在场喝茶的一共有张某1、李龙、余某和我。我记得李龙当晚在喝茶的时候,他讲过他在阳春市认识教育局的局长以及教育系统的很多领导,可以帮助学生办理入读春城镇任何一间小学,如果谁人有需要搞学生入学的事情,都可以来找他,他还说他现在系阳江市海陵岛保利房地产做副老总,现在每个月收入一万元,还接待过很多政府高官,还讲自己在阳江的人脉非常广,跟我们说以后如果遇到有什么困难事情,可以叫他来帮忙,以后如果有机会下闸坡就打电话给他,他会请我们吃饭。当晚李龙主要是说这些,至于其他的我就不是很���楚。后来我听余某讲她为学生办理入学被李龙诈骗了十几万。(11)张某1的证言:我在2015年7月中旬的时候我约李龙到罗某的桂发茶业店铺交钱给李龙让他办理学生入学,当时李龙对我说他以前有个学生叫余某的问我认不认识,我同学罗某就说认识,李龙就叫罗某打电话叫余某过来坐坐,后来余某就来了。李龙说办理学生入学读书的事尽可以找他办理,又称他现在系阳江市海陵岛保利房地产做副老总,招待了很多阳江市、阳春市的高官。4、辨认笔录:证实余某辨认出骗他的李龙。刘某、罗某、梁某辨认出李龙。5、收据复印件:被害人余某提供11份收据复印件,证实李龙收到余某转交的26名学生办理入学的“费用”,并分别出具收据;其中,以26名学生交款数统计为208500元,以每份收据书写的合计数统计为208000元,其中2015年8月8日的收���,学生交款数为77500元,而统计书写数为77000元,合计数少写500元。李龙经核对上述11份收据,确认是其写给余某的。6、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余某与李龙存在频繁通话和短信往来。7、手机短信:从余某手机提取的与李龙往来短信内容,表明余某收到家长为小孩入读不同学校所交的钱后转交给李龙去办理。后余某发现被李龙诈骗,要求退钱,李龙以各种借口推脱逃避。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方位图:证实余某被诈骗的现场、方位情况。9、被告人李龙供述。被告人李龙在侦查阶段对其以帮助学生入学读书为借口,从2015年8月8日至8月25日期间,先后十一次骗取余某转交的26名学生家长现金208000地的事实作了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余某陈述及证人黄某1、黄某2、崔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同��供述到,其收每一笔款均有收据,其本人实际没有能力为他人小孩办理入读春城地区学校的能力,是其吹嘘出来、骗取钱财使用的。2015年9月7日至10日,其叫女儿通过汇款方式退还了36000元给余某。关于被告人李龙在法庭上提出其只收到余某转交的办理学生入学费用145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余某陈述其被李龙骗走208500元,书证收据也证实被告人李龙收取余某转交26名学生家长现金为208500元,被告人李龙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8月8日收取八人交款的收据按照统计是77500元,但其实际收到是77000元,并供认共收到余某转交的208000元。上述被害人陈述、书证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基本吻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26名学生家长现金20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李龙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龙经杨某介绍,获知陈某想办理其外孙入读阳春市春城一小读书事宜,便去到被害人陈某工作的阳春市春城朝阳路光明食品商行,对陈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小孩入读春城一小能力,为骗取陈某的信任,李龙拿出一张涂改过的入学通知书,以证明其成功办理学生在春城入学读书之事。陈某信以为真,在2015年12月9日交了5850元给李龙,作为办理其外孙入读阳春市第一小学的手续费。后李龙以各种理由推托和逃避,陈某才发现被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要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方位图,收据复印件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5年12月,被告人李龙去到阳春市春城迎宾大道泰和豪庭聚贤居1号鸿浩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找到被害人谢某,谎称其与阳春市教育局合伙采购学生桌椅,如投资入股可获得15%20%的分红。为骗取谢某的信任,李龙伪造了盖有“阳春市教育局”印章的借据、收据给谢某看,谢某信以为真,在2015年12月19日交了20000元给李龙。2016年12月25日,李龙对谢某谎称其要去海南省继承一笔价值120万元的遗产,但需要公证费18000元。为了骗取谢某的信任,李龙伪造了一份股份调解协议书以证明其确有继承遗产的事实。谢某信以为真,借了18000元给李龙。后谢某无法联系到李龙,才发现被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借据、收据、股份调解协议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在阳春市中医院遇到被害人范某,谎称其可以帮范某女儿转学到阳春市中英文小学读书,需交转学费用4000元,范某信以为真,就通过银行转账转了4000元到李龙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第二天,李龙对范某谎称还差500元转学费用,于是范某又通过银行转账转了500元给李龙。1月24日,李龙拿了一张伪造的盖有“阳春市教育局”印章金额为4500元的收据给范某。2016年1月26日,李龙多次致电范某,谎称其妻子出院急需用钱,向范某提出借款要求。于是范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了3000元给李龙,之后范某一直联系不到李龙。其实,李龙的妻子已于2016年1月21日出院。事后范某无法联系到李龙,便到阳春市教育局询问,发现李龙给他的收据是假的,方知被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方位图,收据,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被告人妻子张振英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龙在阳春市中医院对被害人何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入读阳春市实验小学的事宜,但要交3500元的手续费。何某信以为真,就交了3500元给李龙作为办理其小孩入读阳春市实验小学的费用。后何某一直联系不到李龙,才发现被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收据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龙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9月15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为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杨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多次实施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217500元、徐某7500元、张某28000元、通过余某手转交骗取26名学生家长208000元、陈某5850元、谢某38000元、范某7500元、何某3500元,诈骗金额合计295850元。案发前退还了36000元给余某(其中12000元退回给黄某1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对多人实施诈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又鉴于被告人李龙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诈骗所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龙提出其只骗取余某现金145000元的辩解意见,如前所述,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苏卫红认为被告人李龙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龙诈骗所得尚未退还的259850元,返还被害人李泽桂175**元、徐洁梅7500元、张月华8000元、余胜兰经手的多名学生家长172000元、陈念秀5850元、谢林兴38000元、范家旺7500元、何玉兰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胡 龙

审判员 林向东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