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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3434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34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政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