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434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政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