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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40号

员兰兰与杨凯、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员兰兰,杨凯,郑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员兰兰。

被执行人:杨凯。

被执行人:郑丹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与被执行人杨凯、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凯、郑丹丹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审 判 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