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员兰兰。
被执行人:杨凯。
被执行人:郑丹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与被执行人杨凯、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凯、郑丹丹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员兰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潼民初字第000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审 判 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