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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017号之一

黄蓓蓓、刘新年等与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蓓蓓,刘新年,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黄蓓蓓,女,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刘新年,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

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蓓蓓、刘新年诉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廖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细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