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胡延平,男。委托代理人栾秀云。被执行人位长福。被执行人周恩明。胡延平与位长福、周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位长福、周恩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延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位长福的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位长福、周恩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延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位长福、周恩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延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