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1183民初4136号
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东进路四小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笪雪峰,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笪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赵瑾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被告笪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1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润景美邻苑小区业主,自2013年6月1日起未能交纳物业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笪雪峰共欠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000元,此款于2016年9月2日之前支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后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