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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835号

隆化县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与王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化县宏达铝合金门窗店,王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835号原告隆化县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隆化县唐三营镇大坝村。经营者张军堂,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隆化县。被告王明利,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堂与被告王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堂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