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835号原告隆化县宏达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隆化县唐三营镇大坝村。经营者张军堂,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隆化县。被告王明利,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堂与被告王明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堂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