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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终656号

李荣秀、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秀,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华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莉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秀,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法定代表人姚雨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作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恩洪,天津市华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鸿飞,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莉容,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李荣秀因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荣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荣秀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桂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柏翠

代理

审判员  韩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