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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行初95号

谢瑞阳等40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2行初95号起诉人谢瑞阳、黄洪光、邓亚全、何练花、李坤、陈思朗、蓝谓珍、黄玉梅、曾红英、吴春花、周海泉、张庆贵、杨云娣、周观友、官新毅、杨汉平、何清妹、朱义英、谢朝棵、郭金狮、吴新添、潘文雄、刘彪明、莫汝金、邹顺源、陈旭、罗荣华、蔡广池、余玉平、甘美香、陈冬娥、陈卫忠、朱永妹、蔡仲文、黄连花、何庆龙、赖桂传、蔡觉华、蔡占传、官金桥(下称谢瑞阳等40人)。2016年8月22日,本院收到谢瑞阳等40人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决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给原告每名职工享受安置房65平方米的权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中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中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谢瑞阳等40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谢瑞阳、黄洪光、邓亚全、何练花、李坤、陈思朗、蓝谓珍、黄玉梅、曾红英、吴春花、周海泉、张庆贵、杨云娣、周观友、官新毅、杨汉平、何清妹、朱义英、谢朝棵、郭金狮、吴新添、潘文雄、刘彪明、莫汝金、邹顺源、陈旭、罗荣华、蔡广池、余玉平、甘美香、陈冬娥、陈卫忠、朱永妹、蔡仲文、黄连花、何庆龙、赖桂传、蔡觉华、蔡占传、官金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东

审 判 员  庄少山

代理

审判员  黄颖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