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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555号

郭炳凌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炳凌,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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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555号原告郭炳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炳凌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炳凌于2016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炳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炳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炳凌负担。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