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海,男,1935年9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制药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陈静,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秋建,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林,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物探勘测设计院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陈福海与被执行人陈秋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