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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06号

陈福海、陈秋建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福海,陈秋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海,男,1935年9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制药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陈静,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秋建,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林,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物探勘测设计院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陈福海与被执行人陈秋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