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终2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亚学,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翠玲,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北辰路2-2-3-2-3。法定代表人胡焕坤。
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莫亚学、秦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凤玲
审 判 员 杨 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石晓红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