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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财保36号之一

张丽与陈涛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财保36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陈涛,男,1962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被申请人张丽,女,1970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张丽与陈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吉04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扣押陈涛驾驶的辽C*****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被保全人陈涛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叁万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陈涛驾驶的辽C*****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轩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