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民初791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91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铺律师事务所。

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