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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565号

陈水生、XX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水生,XX辉,王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陈水生,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XX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志芳,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陈水生与被执行人XX辉、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8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0日,陈水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XX辉、王志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XX辉、王志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