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字第882号被执行人张胜,农民。被执行人张胜盗窃一案,本院(2015)涟刑初字00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执行人张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对被执行人张胜犯罪所得2502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胜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刑初字002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犯罪所得追缴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薛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