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162号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韩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邓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的住院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出院误工费合计3312元,由邓某某承担;;
二、李某某、韩某某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施救费凭据由邓某某承担;
三、邓某某损失自负;
四、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柳正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付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