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3000号

刘兰英、李海涛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初3000号原告刘兰英,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海涛,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海委,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东湖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尊圣,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罗庄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的委托代理人王启雷与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尊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诉称,原告刘兰英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原告李海涛、李海委系父子关系。2015年6月6日,原告近亲属李某在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处购买“温馨卡(100)”,为自己投保意外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0元,保单生效期为2015年6月9日,保险期间为一年。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2015年11月25日,投保人李某在家中不幸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30000元,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认为,李某意外触电身亡,属于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依合同约定予以理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

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辩称,李某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险属实,但原告系因疾病死亡,而非触电死亡,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告不应给付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原告刘兰英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原告李海涛、李海委系父子关系,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三原告。2015年6月6日,李某通过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的工作人员购买温馨卡(100)一份(卡号:51×××20),并缴纳保费100元,该保险卡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该保单未指定受益人。2015年11月25日,原告近亲属李某意外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30000元,被告均予以拒绝,为此成诉。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临沂市公安局罗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一份,主张原告近亲属李某系因意外触电死亡,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主张该证明加盖的系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还主张原告近亲属李某系因患病死亡,并向本院提交李秀华的住院病历一组,但对李某死亡原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近亲属李某支付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保费100元后购买温馨卡,能够认定李某与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李某因意外触电死亡,有临沂市公安局罗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李某因意外触电身亡,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30000元的责任。原告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李某死亡后要求被告人寿保险罗庄公司支付30000元保险金,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临沂市公安局罗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具有证明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李某系因病死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兰英、李海涛、李海委保险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