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508号
申请执行人:王怡法。
被执行人:潘伯志。申请执行人王怡法与被执行人潘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特7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7.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5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万元,余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