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533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负责人:陈亚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聪,该支行员工。
被告:谢启洪。
被告:符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谢启洪、符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