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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983号

段连海与邹秉学、邹广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连海,邹秉学,邹广兵,邹明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83号

原告:段连海,男,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告:邹秉学(曾用名邹炳学),男,汉族,1953年5月9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告:邹广兵,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告:邹明中,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封丘县。

原告段连海诉被告邹秉学、邹明中、邹广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连海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连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连海自愿撤回对被告邹秉学、邹广兵、邹明中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段连海负担。

审 判 长  杨军强

审 判 员  时文华

人民陪审员  贾西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