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99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敬,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黎,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丰宏伟,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立敬与王黎、丰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黎、丰宏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王黎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现在评估当中,丰宏伟名下有二套房屋,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王黎名下仅有银行存款3030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丰宏伟名下无银行存款。丰宏伟已履行50000元。余款212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目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黎、丰宏伟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军辉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