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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967号

陈禄彬与被告刘会军、汪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禄彬,刘会军,汪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967号

申请人:陈禄彬,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滨,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会军,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

被

申请人:汪金贵,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

申请人陈禄彬与被告刘会军、汪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禄彬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会军、汪金贵名下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他等价固定资产予以保全。案外人杨菊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紫罗香居X幢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禄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会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银行存款4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杨菊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紫罗香居X幢X号建筑面积93.0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自房权证X字第X**号),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由案外人杨菊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在裁定保全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长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