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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财保18号

王学引、王学位等与夏习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学引,王学位,王波,夏习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财保18号

原告:王学引

原告:王学位

原告:王波

被告:夏习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引、王学位、王波与被告夏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学引、王学位、王波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习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习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原告王学引、王学位、王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王学高名下的位于××市××区××居××幢××室(权属证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淑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