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财保18号
原告:王学引
原告:王学位
原告:王波
被告:夏习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引、王学位、王波与被告夏习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王学引、王学位、王波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习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习杉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原告王学引、王学位、王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王学高名下的位于××市××区××居××幢××室(权属证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淑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