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地址:金川区天津路67号。机构代码:43826042-1。
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丰,该处职工。被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4日,大专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笔录,已于2016年8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将暖气费7637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