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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执124号

邓氏满、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氏满,蒋国庆,李玉成,赵氏道,钟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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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邓氏满,女,1967年6月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蒋国庆,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玉成,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赵氏道,女,1937年10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被执行人钟祖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邓氏满、蒋国庆、蒋国荣、李玉成、赵氏道与钟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凌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祖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氏满等五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死亡赔偿金13785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祖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钟祖强虽有小额银行存款,但不适宜执行���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祖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氏道等五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钟祖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氏道等五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姚源权

审判员  梁福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