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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548号

王征宇、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征宇,陈龙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征宇(英文名ZHENGYUWANG)与被执行人陈龙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