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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67号

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江西和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涛在我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敖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