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092号
原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吴事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闫国建,董事长。
被告:唐山路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茹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路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路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燕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路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