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住所地五莲县城罗山路41号。代表人:王加珂,行长。
委托代理人:钊建伟,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王玉杰。
被执行人:崔为书。
被执行人:崔为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为川、崔为书、王玉杰(下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