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029号原告张瑞娟,女,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长垣县。被告李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长垣县。
原告张瑞娟诉被告李晶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张瑞娟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瑞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瑞娟承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