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2909号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彦发。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公证处(2015)沪杨证经字第70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沪杨证执行字7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谢勇诉被执行人上海融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杨现正
审判员 车 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