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刑初269号

茅建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茅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茅建伟,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分局抓获,同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董帝亮、钟蓉蓉,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建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彩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建伟及其辩护人董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茅建伟与朋友等人驾车至本市太姥山镇君御大酒店欲在此留宿,后在该酒店旁小巷处停车时,被告人茅建伟与被害人郑某2因停车位一事发生争执,郑某2以被告人茅建伟的车辆抢占了停车位为由要求茅建伟等人将车辆停至别处,并推搡了抱着孩子的茅建伟一下。被告人茅建伟等人将车辆在附近停妥后,与朋友金波、郑滔涛(均另案处理)返回君御酒店旁小巷处,见到被害人郑某2时,即朝郑某2腹部踢了一脚致郑倒地,随后与郑滔涛一同踢打郑某2,金波则持一根长木板击打郑某2,后被告人茅建伟又从路边拾取一块石头砸在郑某2附近,并将前来劝架的郑某2朋友丁某推倒在地。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2膀胱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茅建伟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2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2陈述,证人丁某、蔡某1、黄某、蔡某2、庞某、李某、张某、郑某1证言,辨认笔录,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刑事谅解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茅建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建伟无视他人身体健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茅建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茅建伟犯罪情节较重,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茅建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茅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潘其雄

代理

审判员  许 嘉

人民陪审员  陈秋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裕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