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1938号

胡志标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志标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282执1938号被拘留人:胡志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成功轴承厂与宁波精英轴承有限公司(2016)浙0282执19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志标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