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终1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诚,男,汉族。 上诉人王雷因与被上诉人吴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在收到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在指定的交费期限内逾期未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果果
审判员 罗 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敏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核:周果果撰稿:周果果校对:王敏敏印刷:李慧玲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6日印制 (共印15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