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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435号

蒋敏兰与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欧邦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敏兰,欧邦禄,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435号

原告:蒋敏兰,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邦禄,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欧邦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敏兰与被告成都恒瑞足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欧邦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开庭,原告蒋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蒋敏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蒋敏兰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蒋敏兰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