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24号
申请人:樊文新。
被
申请人:贺明亮。
被
申请人: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申请人樊文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明亮、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樊文新以名下鲁×××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文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樊文新名下鲁×××的小型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贺明亮、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