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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512号

王晓梅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512号原告王晓梅,女,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0754853-8。法定代表人段廷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梅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晓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婷

人民陪审员 陈  雨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中旺(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