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199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玉 龙
审判员 张 辉陪审员 杨一得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进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