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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326号

李根祥与闫立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根祥,闫立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根祥,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籍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二委*组。现住乳山市。被告闫立宝,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祥与被告闫立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李根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根祥负担。

审判长  刘春红

审判员  侯现章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