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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233号

张欣与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欣,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欣,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48号,注册号210100400002306。法定代表人许掌握,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欣与被执行人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黄元桂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6日,本院提出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执行员  史新宁执行员  卢宏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育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