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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87号

林秀萍、江永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秀萍,江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萍,汉族,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永梅,地址东兴市。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永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秀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智德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