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邱国成,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朱家兵,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顾宪茹,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国成与被执行人朱家兵、顾宪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人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仲
审判员 唐明翠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